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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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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财政厅对2018年《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鲁财采〔2018〕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政府采购信息的种类,信息发布主体及其职责,监管部门及职责划分,信息发布的原则,信息发布的程序和时间等要求,信息发布的场所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运维主体及其职责,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信息更正撤销的处理程序,简化优化信息发布的种类、环节和手续的具体情形,信息发布主体、平台运维主体、监管部门及其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主要修订内容: 1.整合归并相关信息。取消单独发布“需求公告”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归并纳入到采购意向公告等其他公告中,减轻采购当事人负担,节约采购时间。 2.调整招标文件的发布环节。由原来规定的必须随招标(谈判、询价)公告一并发布改为随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既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又可减少矛盾纠纷,降低投诉数量,提高采购效率。 3.简化信息发布手续。对报名或者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公开招标项目,经同意或者批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规定不再重新发布公告。 4.增加集采机构发布信息。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发布网上商城具体成交记录信息。 5.减少信息发布具体内容。为保护供应商合法商业秘密,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报以往业绩时,由发布合同全文内容修订为只发布部分内容,不发布合同金额,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6.简化信息变更、撤销处理程序。由原来省级集中统一处理改为省、市两级处理,下放权力,方便基层,提高效率。 7.明确信息发布平台运维主体及其职责。要求运维主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信息发布及时完整便捷,注重提高信息发布的便利程度,不得擅自更改删除信息、数据,出现问题要追究相应责任。 8.增加需要发布的信息形式。要求将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以及享受优惠政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信息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同发布,进一步堵塞漏洞,提高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 9.统一规范政策信息发布场所。取消各级财政部门(在各自平台上)分散发布政策信息的模式,要求各级将政策信息在发文20个工作日内集中在省级平台(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主要是为了符合财政部透明度评估要求。 10.明确相关信息以电子文件为准。交易信息的电子文件内容如与纸质文件不一致,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电子文件为准。与以往规定的以纸质文件为准的规定相反,以适应当今电子化、信息化建设要求。 链接:汶财采〔2020〕14号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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