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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县应急局对某机械公司行政处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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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6日,根据《汶上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局基础科执法人员、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锯床岗位员工延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岗位电气焊作业。 2026年1月19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 汶上县某机械有限公司锯床岗位工人延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气焊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00号第A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无证电气焊易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事故,一旦发生伤亡,企业将面临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追责。本案是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关键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理解上,焦点在于当下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缺口较大,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风险大。本案中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上存在两种突出问题:一是锯床岗位工人延某某进行电气焊作业,延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二是特种作业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危害,该企业对非电气焊岗位的员工进行特种作业存在侥幸心理,存在重经济效益漠视安全风险的错误观念。清晰界定企业特种作业主体责任,彰显了应急管理部门对电气焊等高危作业“零容忍”执法态度。企业必须摒弃“经验作业”“临时凑人”的侥幸心理,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现场安全管理法定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供稿: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杨茜雯 审核:侯 立 终审:魏 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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