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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曝光四起行政处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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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济宁某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加油站进行核查,发现该加油站加油机旁堆放易燃物,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中第6.1.1条:“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存在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事实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济宁某服装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根据属地移交问题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服装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外聘电工无低压电工作业证,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上述事实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汶上某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根据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移交表中相关问题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发现其外包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汶上县某工贸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等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根据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移交表中相关问题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工贸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喷塑车间内一台燃烧机未配备与燃气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的紧急切断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杨茜雯 审核:侯 立 终审:魏 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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