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
2025年3月,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9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供稿: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杨茜雯
审核:侯 立
终审:魏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