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
2025年4月,根据移交问题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该企业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安全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供稿: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杨茜雯
审核:侯 立
终审:魏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