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
2024年1月24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应急演练记录无照片等影像资料,故意提供虚假情况;2、污水处理池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编辑:杨茜雯
审核:孔姗姗
终审:胡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