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汶上县某化工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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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4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汶上县某化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 1. 2024年新上岗员工韩某某(化验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72学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查看员工交接班记录,比对员工培训档案,发现未对员工胡某某(检维修工)、胡某某(辅助工)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企业行为1涉嫌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为2涉嫌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1罚款人民币6000元,对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对下列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1号第1档:“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涉及3人次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89号第1档:“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涉及3人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杨茜雯 审核:孔姗姗 终审:魏兰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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