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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 人人有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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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5.《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 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6.《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7.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9.基本农田“四严禁”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10.一般耕地“五不得” 一般耕地是指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未经批准不得在一般耕地上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得闲置、荒芜耕地。 11.违法占用“后果重”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其中,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将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根据我市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12万元/亩,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处罚24-60万元/亩,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将造成自己财产、名誉的巨大损失。 12.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 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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