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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内容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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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内容公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委托15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1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行政执法权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一、委托执法对象 汶上街道办事处、中都街道办事处、南站街道办事处、康驿镇人民政府、南旺镇人民政府、刘楼镇人民政府、次邱镇人民政府、寅寺镇人民政府、郭楼镇人民政府、郭仓镇人民政府、杨店镇人民政府、军屯乡人民政府、白石镇人民政府、苑庄镇人民政府、义桥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局监管职权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和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特殊情况下,经委托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增加行政处罚数额)。对违法行为人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应报委托单位同意后实施。被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法提报委托单位进行法制审核。 (四)提请查处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应急管理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保障应急办的执法人员、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执法力量、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及时、准确向委托单位报送本月行政执法报表;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或个人承担。 六、委托期限 所签订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 附件1:县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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