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县属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
||||
|
||||
关于印发《全县县属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属煤矿: 现将《全县县属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全县县属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明电〔2022〕1号)、省能源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济安字〔2022〕15号),市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诊断工作方案>的通知》(济能安全字〔2022〕6号)《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济能安全字〔2022〕1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县县属煤矿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为做好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创新举措,全面对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全面对照煤矿三年行动治本攻坚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织密织牢部门监管责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入细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煤矿安全风险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本质安全水平新提升,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组织 (一)组织领导 县应急局成立全县县属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检查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检查对象分工 1.检查对象:全县所有县属煤矿。 2.检查分工:县应急局组织执法力量并抽调行业专家成立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对全县县属煤矿开展大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共性层面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上级文件会议精神方面。是否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是否传达贯彻近期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是否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文件。 2.《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落实情况。 3.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性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创新举措落实情况。 4.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明电〔202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矿山安全工作的函》(矿安鲁函〔2022〕19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暨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安字〔2022〕13号)、《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济安字〔2022〕15号)等文件落实情况。 5.《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实施方案》(济能安全字〔2022〕10号)中明确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情况。 (二)企业层面 正常生产建设县属煤矿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煤矿企业全员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等问题;是否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 2.煤矿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其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单班入井人数是否符合限员规定。 3.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总监是否符合任职条件,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4.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晨会”和“开工第一课”制度;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诊断制度,结合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计划地经常性开展专项安全诊断,对矿井重大灾害、主要系统和关键环节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诊断;是否加强年度和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逐一制定落实防控措施,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是否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是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 6.本质安全提升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是否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是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煤矿监测数据是否与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网对接;是否持续推进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是否及时淘汰危及企业生产安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7.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劳务派遣单位、灵活用工人员是否接受实际用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指令;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是否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国企在有关人员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等。 8.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 9.智能化推进情况。是否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智能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20〕1427号)等要求,制定煤矿智能化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智能化减人、提效、保安全;是否按期完成规划建设任务;首批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矿井是否按建设方案推进;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照智能开采要求,提升综合防治能力。 10.采掘接续情况。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比例及“三量”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矿井采掘接续是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的;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11.顶板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压和岩移观测,确定科学合理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采区设计、采场接续、巷道布置、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等技术、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并经过审批;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是否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遇断层等构造带安全防治规定(试行)》;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巷道扩修施工是否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巷道扩修是否与回采平行作业。 12.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13.瓦斯防治情况。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存在瓦斯治理不到位,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的;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未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的。 14.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制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粉尘检测是否正常开展;检测仪器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作业场所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性是否进行鉴定、备案;隔爆设施是否按要求安设、检查、维护;喷雾安设、维护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是否正常;采掘工作面煤尘防治工作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15.防灭火情况。是否建立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系统;是否制定专项防灭火设计,编制预防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措施;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是否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井下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动火作业的情形;井上、下消防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16.冲击地压防治情况。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符合防冲设计要求,是否严格评估确定的强度组织生产。是否按规定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是否建立冲击危险性监测预警制度,落实“三限三强”“一矿两面三刀”等规定;当监测区域或采掘作业点判定具有冲击危险时,是否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作业、撤人、断电等措施;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是否采取防底鼓措施;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是否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厚煤层沿底托顶煤掘进的巷道支护锚杆、锚索选取是否符合规定;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是否撤出与防冲措施施工无关的人员;是否严格落实人员准入制度、限员制度。 17.水害治理情况。是否设立地测防治水机构,健全水害相关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受底板奥灰水威胁的煤矿(特别是开采上组煤的煤矿),是否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消除水害威胁;是否严格排查钻孔封孔质量;对封孔不良不清的钻孔,是否启封或者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存在开采防隔水煤柱、未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的。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是否按规定编审,是否存在擅自降低水文地质类型的情况。 18.机电运输、设施管理情况。矿井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紧急避险等主要系统是否稳定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可靠、定期检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双回路电源线路及应急电源、“电子封条”等系统是否建立健全、运行良好;是否落实设备管理、检修制度;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开展防爆检查情况;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主要装备和安全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检测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9.爆破管理情况。是否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等制度,规范火工品贮存、运送、分发和爆破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管理;爆炸材料库、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贮存的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持证上岗,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等;关闭煤矿、长期停工停产停建煤矿是否及时缴回剩余爆破器材。 20.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否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自主学习、全岗轮训、统一考试;是否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21.汛期安全防范情况。是否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机构,层层压实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机电分管负责人和防治水、机电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等“关键人”汛期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全面安排部署雨季“三防”工程,细排工期,按期全部完成;是否深入开展汛期煤矿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研判水害风险;是否落实汛期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人对井田范围内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河流、堤防工程等风险隐患点实施不间断巡查。 22.应急管理情况。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是否建立完善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等制度;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应急培训,熟悉掌握应急救援预案、避灾路线及自救互救、安全避险知识;是否建立专兼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遇重大险情,调度员、安检员、班组长等是否有效行使紧急处置权。 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整改)县属煤矿。正常生产建设矿井检查条款中有关检查内容。煤矿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是否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并在井口公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复产复工手续,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情况;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甚至隐蔽工作面冒险组织生产等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即将关闭退出县属煤矿。正常生产建设矿井检查条款中有关检查内容。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以上条款中有关检查内容。 长期停产停建县属煤矿。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电子封条”等措施;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已关闭县属煤矿。是否按规定关闭到位;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形。 (三)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前) 各县属煤矿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积极动员部署。 (二)集中推进阶段(4月20日~7月31日) 各县属煤矿企业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全面自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1.全面自查自纠。各县属煤矿对照本方案要求,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煤矿结合安全生产诊断,每半年对照本方案要求,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经上一级集团公司审核审查后,上报负责日常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处。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治理边完善原则,建立煤矿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严格“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两个清单”,落实治本攻坚措施。 2.全覆盖大检查。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处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逐一审查,对自查不认真、不深入、走过场的,责令企业推动重来。同时,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全系统、全方位、解剖式安全大检查。 (三)督导检查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配合市能源局大检查工作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四)总结提升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按照“谁检查、谁回头看”的原则,组织开展全覆盖“回头看”,全面回顾总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查摆问题、梳理不足,健全完善制度措施,固化成效成果,构建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工作实效。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大检查工作组,负责检查行动的组织安排、调度协调等工作。主要负责人带头研究目标任务,带头推动措施落实,认真履责、靠前指挥,务求取得实效。各检查组要充分分析研判矿井灾害治理难点、突出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矿山安全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 (二)“打非治违”,强化严惩重罚。将“打非治违”贯穿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过程,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聚焦党的二十大、中秋、国庆等特殊敏感时期,紧盯重点煤矿、重大风险和薄弱环节,严厉查处“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隐患。要强化偏远施工地点执法检查,严查突出问题、关键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下达执法文书,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力戒走马观花等形式主义,严防“只检查不执法”。要提升执法效能,整治执法“宽、松、软”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严格处罚标准,坚决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顶格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 (三)广泛宣传,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及时总结经验,集中宣传报道大检查期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要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问题隐患突出单位和企业及时予以曝光,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曝光一批企业、警示整个行业”,营造全行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自查,及时报送情况。各县属煤矿要对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逐项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版,按规定进行报送。 联系电话:7210169; 电子邮箱:wsajek@163.com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