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
为做好当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投保工作,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济宁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济安监字〔2018〕9号)《关于做好当前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37号)等相关规定,就做好我县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意义和背景
建立健全安责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的重要方式,是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防范能力的重要手段。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规定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订中的新增条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新增条款规定:交通运输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安责险投保主体范围和保费支出规定
交通运输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注销解散外,不得退保或延迟续保。安责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三、安责险保障范围
安责险保险责任包括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其中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四、工作目标
有序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安责险投保工作,根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中选取试点单位开展投保试点工作,并逐步实现县域内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参保安责险全覆盖,建立保险机构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机制。
五、工作安排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在各自领域内开展安责险投保工作宣贯,确定各自领域内的试点单位,有序推进各自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全覆盖,将企业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作为日常执法检查和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计划中设置安责险专项费用,支持和监督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
附件:县域内保险公司联系方式和有关说明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域内保险公司联系方式和有关说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0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0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8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90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6123
(排名不分先后)
《济宁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济安监字〔2018〕9号)中指出,根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承保人资格比选综合评审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3号),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济宁分支机构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并经研究同意后确认为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未取得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自即日起不得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其承保的业务,相关企业不享受政府财政奖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