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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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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局: 现将《济宁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 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列入《济宁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其他权力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适用本规程。 对列入市县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县(市、区)应急局按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核查方式分为内部核查、免予核查和线下核查三种。其中,原开具单位为应急部门的,实行内部核查;应急管理部公告取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爆破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免予核查;其他证明事项,实行线下核查。 第五条 局许可服务窗口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各项要求、程序及选择承诺后中途退出流程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申请人选择承诺后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申请退出并经行政机关审核同意撤回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局许可服务窗口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办事场所、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 局许可服务窗口在收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的办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事项、证明事项名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证明内容或者办理行政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三)申请人承诺方式、时限; (四)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方式; (五)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承诺书是否需要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 (七)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办理方式; (八)行政机关认为应该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事项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条件;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办事指南或者行政机关告知的要求,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承诺书。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行政机关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承诺内容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局许可服务窗口要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核查方式、标准、时限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应急部门可以内部核查的事项,应当健全完善内部信息共享或者配合工作机制,简化核查流程。 第十三条 局许可服务窗口经核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承诺的相关条件的,进入下步办理程序;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局许可服务窗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不予办理行政事项。 第十四条 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在受理行政事项申请时,要核查申请人信用记录和有无其他违法行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第十五条 局许可服务窗口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等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有关监管、执法科室要建立日常执法台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告知书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告知书 4.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告知书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告知书 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告知书 7.危化品经营许可告知书 8.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告知书 9.申请人承诺书
附件1 济宁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9号)要求,就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证明事项名称 2.1 安全资格证明 2.2 特种作业资格证明 2.3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 2.4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5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证明 2.6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 2.7 未发生死亡事故证明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1.1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1.2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1.3 应急预案经主管部门备案; 1.4 依法进行危化品登记; 1.5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依法进行备案; 1.6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 1.7 自上次发证以来,未发证死亡事故 (四)申请人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 1.根据应急部2019年第11号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以下材料(无需承诺) 1.1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2.1 安全资格证明 2.2 特种作业资格证明 2.3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 2.4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证明 2.5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 2.6未发生死亡事故证明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 3日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不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声明 ;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六)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在 2 日内采取 内部核查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 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不公开。 行政机关(盖章): 经 办 人: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9号)要求,就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2.证明事项名称 2.1 安全资格证明 2.2 特种作业资格证明 2.3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 2.4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证明 2.5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 2.6 未发生死亡事故证明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1.2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4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依法进行备案; 1.5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 1.6 自上次发证以来,未发证死亡事故 (四)申请人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 1.根据应急部2018年第12号公告和2019年第11号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以下材料(无需承诺) 1.1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证明 1.2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 2.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2.1 安全资格证明 2.2 特种作业资格证明 2.3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 2.4 未发生死亡事故证明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 3日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不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声明 ;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六)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在 2 日内采取 内部核查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 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不公开。 行政机关(盖章): 经 办 人: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附件4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9号)要求,就办理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2.证明事项名称 2.1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2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1.1 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依法进行危化品进行登记; 1.2 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依法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3 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依法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人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 根据应急部2019年第11号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以下材料(无需承诺) 1.1 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依法进行危化品进行登记; 1.2 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依法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3 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依法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五)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 当 日内采取 内部核查方式对申请人免于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盖章): 经 办 人: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附件5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9号)要求,就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2.证明事项名称 2.1 体检证明 2.2 考试合格证明 2.3 从事特种作业证明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1.1 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1.2 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1.3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 (四)申请人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 根据应急部2019年第11号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以下材料(无需承诺) 1.1 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1.2 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1.3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 (五)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 当 日内采取 内部核查方式对申请人免于提交考试合格证明、从事特种作业证明材料进行核查;体检证明由申请人出具健康承诺。
行政机关(盖章): 经 办 人: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附件6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9号)要求,就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证明事项名称 2.1 安全资格证明 2.2 特种作业资格证明 2.3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 2.4 未发生死亡事故证明 2.5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明 2.6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证明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1.1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1.2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1.3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 1.4 自上次发证以来,未发证死亡事故; 1.5 依法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 1.6 从事爆破作业的,依法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申请人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 1.根据应急部2018年第12号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以下材料(无需承诺) 1.1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1.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2.1 安全资格证明 2.2 特种作业资格证明 2.3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 2.4 未发生死亡事故证明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 3日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不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声明 ;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六)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在 2 日内采取 内部核查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 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不公开。 行政机关(盖章): 经 办 人: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附件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9号)要求,就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证明事项名称 2.1 安全资格证明 2.2 特种作业资格证明 2.3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 2.4 培训合格证明 2.5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证明 2.6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 2.7 未发生死亡事故证明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1.1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1.2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1.3 应急预案经主管部门备案; 1.4 企业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1.5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依法进行备案; 1.6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 1.7 自上次发证以来,未发生死亡事故 (四)申请人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 1.根据应急部2018年第12号公告和2019年第11号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以下材料(无需承诺) 1.1 安全资格证明 1.2特种作业资格证明 1.3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1.4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明 1.5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证明 1.6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 2.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2.1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 2.2 未发生死亡事故证明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 3日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不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声明 ;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六)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在 2 日内采取 内部核查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 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不公开。 行政机关(盖章): 经 办 人: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附件8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9号)要求,就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2.证明事项名称 2.1 安全资格证明 2.2 特种作业资格证明 2.3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 2.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证明 2.5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 2.6 未发生死亡事故证明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1.1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1.2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1.3 应急预案经主管部门备案; 1.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1.5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 1.6 自上次发证以来,未发生死亡事故 (四)申请人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 1.根据应急部2018年第12号公告和2019年第11号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以下材料(无需承诺) 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证明 1.2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 2.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2.1 安全资格证明 2.2 特种作业资格证明 2.3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 2.4 未发生死亡事故证明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 3日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不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声明 ;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六)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在 2 日内采取 内部核查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 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不公开。 行政机关(盖章): 经 办 人: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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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 XXX 行政事项时需要提交的 XXX 证明,作出如下承诺: (一)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四)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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