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伟、李艳红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汶上县长乐湖小区44号楼1单元1-2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不慎遗失,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汶房权证城区字第20091215号,土地证证号:汶国用(2013)字第083016005377。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宏伟 李艳红
2021年 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