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
关于《汶上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效果后评估报告 |
||||
|
||||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明确要求统一将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和水、电、气、热等专项配套费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7年9月25日,市政府出台《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9月3日,市政府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进行了调整,出台了《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汶上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县住建局高度重视《汶上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明确了文件实施后评估责任科室、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通过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后评估,现将执行效果后评估报告如下: 一、及时准确调整了征收标准及范围 《汶上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依据上级相关规范文件,并充分借鉴原方案实施经验,通过科学论证对收费标准及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由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6元提高到128元,明确了专项配套费是指建设项目红线外专营单位用于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专项资金,不再包括建设项目红线内专项设施设备建设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1元征收,不再按原办法征收红线内和红线外253元征收。同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与相应专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负责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工程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进一步明确了组织管理 为切实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科学管理与使用,《汶上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明确指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专项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建立专项配套费账户,全额用于建设项目红线外专项配套工程建设,不得挪用,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科学管理与使用提供了政策指引和组织保障。 三、后评估结论 经评估,《汶上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措施必要、适当、有效;具体制度能有效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易于操作;文件制定程序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正确;文件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现了预期目的,文件的实施取得了社会效益。经评估研究,决定继续有效。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