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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执行效果后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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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规划区、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程序,强化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20号)、《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宁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37号)和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法规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汶政办发〔2017〕68号)并于2017年9月17日起执行,现将执行效果后评估如下: 一、后评估基本情况 领导高度重视该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明确了文件实施后评估责任科室、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成立了文件后评估领导小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实施、业务科室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为后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规范性文件评价情况 该文件充分归纳融合了《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文件要求,从项目审批、监管,到竣工验收备案,贯穿了人防工程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整个流程环节,为规范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了有法可依、程序规范、应建尽建、以收促建;同时,对指导规范我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提供了具体依据和标准,操作性较强,为易地建设费依法征缴和应收尽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后评估结论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汶政办发〔2017〕68号)出台时,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要求,解决了我县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提高我县营商环境服务质量、简化工程环节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人防事业的发展和体制机构改革,该规范性文件已不能适应当前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项目建设由一个监管部门变为多部门联合办理。近两年,因机构改革,人防事业改革发展较快,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监管由原县人防办一家办理,变为多部门联合办理、分工负责,即:项目审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项目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由县税务局办理;人防结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由县住建局负责;项目监管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权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二是人防工程面积核算审批标准现已作重大调整。该文件规定的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标准要求不相符。该文件规定原人防工程建设面积按照民用建筑的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现行的人防工程建设面积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执行建设。由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是上位法,自该规章施行以来,该文件我县就停止了使用。 综上,经评估研究,因上级政策法规已作出重大调整并对相关事宜作出明确具体标准规定,我县出台的《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汶政办发〔2017〕68号)已不再适用,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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