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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企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通知汶自资规字〔202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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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汶自资规字〔2021〕31号 关于优化企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通知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汶上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汶上支行、汶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汶上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汶上支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汶上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企业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决策部署,提高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效率,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文件精神,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服务企业力度的重要意义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为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改革力度,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通过流程优化、并行处理、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网上申请、一窗办理、上门服务等创新举措,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降低行政成本,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群众和社会对“放管服”改革的获得感,为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我县营商环境水平,支持我县金融业更加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深度融合,是落实中央、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便民利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和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有助于在全县范围内形成服务企业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推动金融机构有效形成对各类涉农、扶贫主体“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 二、优化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一)全面推行“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 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为基础,有效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延伸拓展,加快推进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工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规定的要件和程序,规范运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业务内容、申请材料、责任分工、工作要求、法律责任等事项。逐步实现申请人网上申请、电子签名、网上缴费、电子证照等,双方互设便民服务点,不见面办理,真正实现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零跑腿”。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认真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资格申请与用户备案等工作,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关于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接口规范制定及业务对接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一网通办申请平台后,可在线申请登记、预约服务、查询不动产登记业务进度,实现“不见面办理”。 (二)进一步简化抵押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推广“一网通办平台”,对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业务、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即时办结,优先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服务。个人在金融机构借款通过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可参照执行。 推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等可以合并办理的登记事项,开展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工作。 推广开展预告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利用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结果审批贷款,预售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审批发放贷款。不得以抵押合同未网签备案为由,不予审批贷款和抵押登记。 (三)进一步精简抵押登记申请资料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抵押借款业务领域推广使用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简化合同参考文本,提高不动产抵押简化合同在各金融机构的使用率。不动产登记时由金融机构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传递经抵押权人、抵押人、借款人签字的抵押简化合同文本,原主债权合同、抵押(或最高额抵押)合同由金融机构保管。对个人之间借贷,提供合同示范文本。 2.在抵押放贷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证书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盖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以及经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可直接作为电子档案存档。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抵押人共同填写申请书等材料,按照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要求,收集并核对抵押物不动产证书证明,抵押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形成电子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推送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电子件进行审核登簿。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的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证书证明、登记原因文件等申请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以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事依据,逐步实现“零资料申请”。通过采用人脸识别、活体认证技术,申请人在网上验证身份,“刷脸”不见面办理,实现“零跑腿”。 4.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抵押权登记。
附件: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汶上县支行
济宁银保监分局汶上监管组 汶上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合同编号: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 (不动产登记专用)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债务人: (以下简称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甲、乙、丙三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设立 □抵押权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预告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及抵押担保详情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或最高额主债权金额)及币种: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2. 债务履行期限(或债权确定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担保范围: 4.抵押物价值:
第二条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1 1. □不动产权证书号: 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号(预购商品房网签合同编号): 2.不动产单元号: 3.抵押不动产坐落: 4.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 5.备注: □抵押物2 1. □不动产权证书号: 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号(预购商品房网签合同编号): 2.不动产单元号: 3.抵押不动产坐落: 4.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 5.备注: ... 第三条 特别约定 1.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甲、乙、丙三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抵押权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三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本合同仅作为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的合同文本,本合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相关要素与甲方与丙方,甲方与乙方另行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一致,如有冲突,各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公章): 乙方(签字或公章): 丙方(签字 或公章):
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该示范文本仅供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使用,合同内容应根据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间相关合同如实填写。 2.□处由甲、乙、丙三方勾选确认。 3.债务履行期限(或债权确定期间)填写起止日期。 4.同一抵押人名下多个抵押物共同担保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每个抵押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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