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政办字〔2021〕35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汶上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汶上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现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乡镇(街道)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县级(Ⅰ级)应急响应
4.3 乡镇(街道)级(Ⅱ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4 通信保障
5.5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稳定发展,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济宁市粮食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全县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切实承担起粮食安全责任。要根据预案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县级(Ⅰ级)和乡镇(街道)级(Ⅱ级)两级。
1.2.1 县级(Ⅰ级):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乡镇(街道)处置能力和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1.2.2 乡镇(街道)级(Ⅱ级):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乡镇(街道)认为需要按照乡镇(街道)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1.2.3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处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汶上县境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县、乡镇(街道)按照粮食事权划分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5 现状
当前,我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供求平衡有余,粮食储备充足,品种结构合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粮食应急体系比较完备,粮食流通市场平稳有序。在应急状态下,能够满足粮食调控和应急需要,粮食安全风险低,总体可控。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汶上调查队、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2.1.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落实好上级指示,并根据需要向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及外县支援的建议。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组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行动建议;
(2)根据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5)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6)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加强互联网舆情信息的监看处置,正确引导舆论。
(2)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3)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工作。
(4)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5)县公安局指导各地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重大灾情的预警预报,并负责落实救灾款,配合粮食部门搞好救灾粮供应。
(7)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国家统计局汶上调查队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2)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评估,负责提供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对策和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13)县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乡镇(街道)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乡镇(街道)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乡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控制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县和全市、全省、全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上报情况,并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县政府及市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共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粮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等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指导有关乡镇(街道)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乡镇(街道)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乡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县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县级(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县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4.2.2 向县政府请求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县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3 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上级有关部门、县政府及有关乡镇(街道)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负责县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通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请求援助。
(4)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粮食、财政等部门制订价格干预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由县政府决定下令向特定群体开仓借粮。
(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2.4 县、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后,县、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24小时监测本地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县、乡镇(街道)迅速执行相应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乡镇(街道)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乡镇(街道)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乡镇(街道)批准后,启动本乡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乡镇(街道)级(Ⅱ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再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在本县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如动用在本县储存的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在市级储存的储备粮的,再由县政府提出申请,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Ⅰ级)或乡镇(街道)级(Ⅱ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县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成品粮储备比例和储备规模,建立一定数量、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储备,重点保证城市驻地以及其他缺粮地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需要。
5.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任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县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通过县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部队重大军事行动和城乡救济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绿色通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分别报市、县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要增加投入,加强驻地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分别向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辖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6.2.3 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县农发行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4 县、乡镇(街道)要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原则,对征用企业周转库存、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地方储备粮食库存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和本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乡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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