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工作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乡镇(街道)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4.5 其它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演练
5.2 宣传与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提高全县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1.4 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4.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4.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健康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4.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旅游突发事件、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 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5.2 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
1.5.3 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
1.5.4 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村(居)委会应结合实际分别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1.5.5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1.5.6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手册要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要将每项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科室、具体责任人。工作手册可单独编制,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保障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编成、力量配置、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及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采取的应对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事件行动方案可单独编制,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组织执行上级指示和命令,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设立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人员组成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2 应急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各部门职责,分为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和保障部门。
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的工作部门,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协管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
保障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人力、财力、物资、技术、装备保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县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医疗卫生、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涉外事务和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2.4 专家组
各类应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各专项指挥机构应建立各类突发事件方案应对专业人才、专家库,并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2.5 乡镇(街道)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各类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提高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能力。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矿山开采、环保排污、旅游景点、食品药品生产、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 预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分级预警制度。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发布责任单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响应级别按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规定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调整结果。
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警报,有关单位要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对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做好续报工作。
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应按程序(具体程序在相关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
3.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撒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或县委、县政府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要立即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壮会秩序,或按照属地乡镇(街道)的决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县委、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对突发事件(事故)进行研判、评估,决定启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3.3 分级响应
(1)响应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响应。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当超出事发地党委、政府自身处置能力时,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2)响应级别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根据专项预案启动响应级别。
原则上Ⅰ级响应由县政府领导指导协调;Ⅱ级响应由县专项指挥部负责人指挥协调;Ⅲ级响应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协调;Ⅳ级响应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
3.3.4 指挥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或由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外发生涉及本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由县政府或相关部门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处置。
3.3.5 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依法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特定区域内的通信、网络进行管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信息,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要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
要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3.3.7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控制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请求统一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共同参与处置。
3.3.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处置结束,终止应急响应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灾难或事件。
3.4 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必要时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和应急决策、预警预防、现场处置、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报告。
3.4.3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或责任单位应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重建环境、可利用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1.1 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
驻县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1.2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4.1.3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要不断加强卫生医疗、动物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质灾害应急、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公路应急、水上交通、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
4.1.4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训练。
4.1.5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充分发挥志愿者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应急救援体系。
4.2 财力支持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县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街道)提出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与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装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置的供给。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类别应急物质储备和装置储备工作,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 科技支撑
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依托集风险预警、数据分析、风险防控、救援调度为一体的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储备、监测预警和应急预案等常态化管理,为县委、县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保障。
4.5 其它保障
加强通信与信息保障、气象水文信息保障、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电力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避难安置场所等建设,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并公布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5.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特别是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5.3 宣传与培训
应急管理、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汶上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
汶上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预 案 名 称 | 责任单位 |
总体应急预案 | ||
1 | 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专项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 | ||
1 | 汶上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2 | 汶上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汶上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4 | 汶上县地震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5 | 汶上县城区防汛应急预案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6 | 汶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7 | 汶上县防台风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8 | 汶上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专项应急预案(事故灾难类) | ||
1 | 汶上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2 | 汶上县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汶上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4 | 汶上县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5 | 汶上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6 | 汶上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汶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
8 | 汶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
9 | 汶上县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10 | 汶上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11 | 汶上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12 | 汶上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专项应急预案(公共卫生类) | ||
1 | 汶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生健康局 |
2 | 汶上县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汶上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畜牧兽医产业发展中心 |
专项应急预案(社会安全类) | ||
1 | 汶上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2 | 汶上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部门应急预案 | ||
1 | 汶上县河流和中小型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水务局 |
2 | 汶上县居民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 县水务局 |
3 | 汶上县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汶上县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5 | 汶上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6 | 汶上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7 | 汶上县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8 | 汶上县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9 | 汶上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
10 | 汶上县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县供电公司 |
备注: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县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将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
原文件下载:
汶政发〔2020〕6号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0922).doc
汶政发〔2020〕6号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0922).pdf

【文字解读】汶政发〔2020〕6号 《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