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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汶上县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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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87号)、《济宁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济安监字〔2018〕9号)等文件要求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了《汶上县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汶上县安全生产 汶上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汶上县财政局 监督管理局
汶上县住房和城乡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汶上县金融工作 建设局 办公室
2018 年 1 月26日 汶上县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87号)、《关于建立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鲁安发〔2017〕3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8〕2号)、《济宁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济安监字〔2018〕9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作为纲领性文件,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功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全县安责险产品和事故预防、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实现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试点范围、时间和组织机构 (一)试点范围。在全县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在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推广。 (二)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2017 年11 月起至 2019 年12月底。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建立由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全县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四)确定承保人试点资格。根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承保人资格比选综合评审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 3 号),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汶上分支机构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并经研究同意后确认为全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未取得全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自即日起不得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其承保的业务,相关企业不享受政府财政奖补政策。 三、保险产品 (一)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企业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可以增加职业病相关保险。 企业投保安责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企业请求安责险经济赔偿时,不影响投保企业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期限。安责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企业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三)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根据省安监局、山东保监局组织相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各行业领域安责险的基准指导费率和浮动标准进行投保。对各行业的企业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商业险种,应当强制调整为安责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四)投保地点。根据安责险属性,中央企业,省(市)管、省(市)属驻我县企业,均应在生产经营所在地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当地投保。 (五)保费缴纳。保费由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新的安责险产品下发之前,可继续使用现行的安责险产品投(续)保;新的安责险产品下发后,必须按新的产品投(续)保。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在准确、全面掌握我县应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的基础上,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推广和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向企业宣传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企业对安责险的认识,增强投保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精心组织,全面实施。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全县工作方案安排,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组织本行业试点范围内企业投保安责险。试点承保人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展业,全面做好承保工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可在先行局部试点的基础上,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加强评估,认真总结。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评估,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加强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部门、各承包企业试点工作推动和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政府推动、政策驱动、市场引导,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在全县各个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安责险,助力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提升。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承担试点资格的承保人应按不少于保费总额的15%提取事故预防费用,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定期向社会公布,提取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安责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各级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可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事故预防工作。承保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承保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建立费率动态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投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投保企业投保前一个年度内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 30%;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 50%。 2、投保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被树为省、市、县级“双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 15%、10%、5%(未树立标杆企业的行业领域由相关部门根据“双体系”建设情况确定)。 3、投保企业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 4、投保企业被评为省级(行业领域)及以上、市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 10%、5%。 5、投保企业被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被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因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管理的,与因事故产生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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