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分公司)。
(六)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一、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人首次申请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制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二)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三)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
(四)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二、变更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六)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人仅需要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未发生变更则不需要提交。
三、延期申请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要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首次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并附原危险化学品正副本原件。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94号,2015年修正)、《关于严格界定市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职权的通知》(济安监函字〔2016〕10号)
见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县局转报、市局受理、审查、批准、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