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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白石镇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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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石镇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河渠管理保护长效机制,系统推进我镇河渠管理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发展、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镇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渠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渠健康生命,保障河渠功能永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河渠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等关系,促进河渠休养生息。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镇级、村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一河一策。立足全镇不同等级、不同功能的河渠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坚持系统治理,实行“一河一策”,解决好河渠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管理、长效管护。推进河渠依法管理,严格河渠水域保护,提高河渠自然岸线和生态岸线保有率,健全完善长效管护机制,提升河渠综合功能。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统一标准,规范考核,建立健全河渠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渠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起镇、村两级河长体系以及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渠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全镇范围内的河(渠)道等各类水域河长制管理全覆盖。 在全面建立全镇河长组织体系的基础上, 2017年6月底前,镇出台河长制工作方案,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全面建立,镇、村两级河长全部落实;8月底前,出台镇级相关制度。 通过持续不断地努力,使水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全镇河渠变得水更清、岸更绿、景更美,最终实现建设“美丽白石、生态白石”的总目标。 (四)工作思路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统筹考核、务求实效的工作要求,实行“全面排查、系统整治、巩固提高”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全面排查。即开展河渠问题排查工作,查明问题、摸清底数。第二步,系统整治。即针对每条河渠存在问题,按照“一河一策”的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标准,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并分解下达任务指标,抓好督导检查,按照“部门分项负责、河长办统筹考核”的原则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第三步,巩固提高。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河渠管理和保护,维护河渠健康生命,实现河渠永续利用。 二、组织体系 (一)河长设置 1.组织形式。全面建立镇、村两级河长体系。全镇设立总河长,由党委书记汪林、镇长宫庆帅担任总河长;人大主席赵学东,党委副书记高井玉,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肖刚,副镇长刘传忠任副总河长;人大主席赵学东,党委副书记高井玉,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肖刚,副镇长刘传忠任河长;村级河长由河流所经村的党支部或村委会负责人担任。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长。(镇级重要河渠名录及河长设置见附件1)。 2.河长职责。镇级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镇河渠管理保护和全镇河长制工作。镇级副总河长负责协助总河长组织领导全镇河渠管理保护和全镇河长制工作;组织协调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部门履行河渠管理保护职责;研究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镇级河长分别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渠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渠执法监管等,牵头组织对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晰河渠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镇级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渠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防汛安全;负责所辖河流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整治;在镇级河长的领导下,对辖区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侵占河渠事件进行查处;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水域养殖和畜禽养殖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的整治;设立河道专管员,建立健全专管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村级河长负责本村范围内河段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落实本村范围内河段的长效管理和日常监管措施;负责定期向镇级河长上报河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积极落实镇级河长部署、督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动员村民参与护河、爱河活动。 (二)河长制办公室设置 1.设置方式。镇设置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制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镇长刘传忠担任,镇农办主任崔志华担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镇河长制办公室设在镇农办公室,承担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职责。 2.工作职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河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河长制办事机构完成任务,总体推进河渠管理保护工作。 3.成员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部门包括镇组织办、镇宣传办、镇经贸办、镇派出所、镇财政所、镇科协、镇人社所、镇村建办、镇农办、镇水利站、镇林业站、镇环保站、镇司法所、镇畜牧站(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镇级明确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及具体工作职责。 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不代替各职能部门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并推进落实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交办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健全镇、村二级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镇农办牵头,镇水利站、镇经贸办、镇财政所、镇村建办、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2.落实白石镇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再生水开发利用。严控用水总量,严管用水强度,严格节水标准,严控高耗水项目,做到以水定镇、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相协调。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镇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加强再生水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镇农办牵头,镇水利站、镇经贸办、镇财政所、镇村建办、镇农办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3.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查处力度。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入河渠排污总量,不断改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镇农办牵头,镇村建办、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4.强化河渠综合管理,统筹规划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水生态保护、信息化建设。(镇农办牵头,镇水利站、镇经贸办、镇财政所、镇村建办、镇林业站、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5.加强河流、湿地生态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闸坝调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维持骨干河道生态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镇农办牵头,镇水利站、镇林业站、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二)加强河渠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渠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镇建设、河渠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镇农办牵头,镇经贸办、镇村建办、镇农办、镇环保站、各村负责落实) 2.逐步建立河渠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流、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镇财政所、镇水利站、镇农办、镇林业站、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3.组织开展河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落实河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碑界桩。(镇农办牵头,镇水利站、镇经贸办、镇村建办、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4.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清理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维护河渠管理,保护良好秩序,努力恢复河渠水域岸线良好的生态功能。(镇农办牵头,镇水利站、镇经贸办、镇派出所、镇村建办、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在适宜地区沿河、沿渠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绿化带,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镇林业站牵头,镇水利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5.强化涉河渠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镇农办牵头,镇村建办、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6.充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强化河道采砂监管。打击河道内鱼塘(滩地)承包者、经营者与非法采砂者的勾结破坏行为。取缔河砂非法经营场所,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者和运销者。(镇安监站、镇村建办牵头,镇经贸办、镇派出所、镇农办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入河渠污染综合防治。(镇环保站牵头,镇经贸办、镇村建办、镇农办、镇畜牧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2.控制工矿企业污染。落实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准入,结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积极推进河渠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镇环保站牵头,镇经贸办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河渠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镇农办牵头,镇水利站、镇林业站、镇环保站等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4.防治渔业养殖污染。禁止在河渠中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各村科学组织实施“测水配方、放鱼养水”工程,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河渠污染负荷;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捕鱼(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镇水利站牵头,镇环保站等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镇政府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镇畜牧站牵头,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镇环保站、镇畜牧站牵头,各村负责落实)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及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到2020年,全镇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镇畜牧站牵头,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6.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按照“镇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镇政府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镇村建办牵头,镇环保站等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镇环保站牵头,镇村建办、镇水利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镇环保站、镇村建办、镇水利站牵头,各村负责落实) 3.进一步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和涉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河渠水质监管,进一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镇环保站牵头,镇经贸办、镇村建办、镇水利站、镇农办、镇安监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村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逐步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镇村建办牵头,镇水利站、镇农办、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深化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全部完成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镇环保站牵头,镇村建办、镇水利站、镇农办等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推进河渠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渠、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恢复河渠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渠健康评估,强化林田系统治理。(镇农办、镇水利站、镇林业站、镇环保站牵头,各村负责落实) 2.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镇水利站牵头,镇村建办、镇农办、镇林业站、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3.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维护河渠生态环境。(镇水利站牵头,镇财政所、镇村建办、镇农办、镇林业站、镇环保站、镇司法所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六)加强执法监管 1.加大河渠管理保护和监管力度,建立河渠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将河渠动态监管落到实处。(镇农办牵头,镇派出所、镇村建办、镇水利站、镇林业站、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2.落实河渠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积极组织开展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渠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镇水利站、镇环保站、镇畜牧站、镇经贸办、镇派出所、镇村建办、镇农办、镇林业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对构成犯罪的河渠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镇司法所、镇派出所、镇水利站牵头,镇村建办、镇农办、镇林业站、镇环保站、镇畜牧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4.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渠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河渠管理保护行政执法职能,实施联合执法。(镇水利站牵头,镇经贸办、镇派出所、镇村建办、镇农办、镇林业站、镇环保站、镇司法所、镇畜牧站,各村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河渠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渠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担起河渠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河渠管理保护责任体系。镇级总河长是全镇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渠管理保护负总责;镇、村级河长是相应河渠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应河渠管理保护分级分段负责。(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并负责落实,镇直有关部门参与) 2.河长制办公室要明确工作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将河长确定事项真正落到实处。(镇农办牵头,镇直有关部门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渠管理保护工作。要按照统一部署,主动落实工作职责,对承担任务事项要逐一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牵头部门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要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设置关键指标、落实工作标准、控制时间节点。(镇农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二)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 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并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间的河长制联席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动态跟踪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河渠管理保护情况。各村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镇党委、政府,抄送镇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督察工作,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河长和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镇水利站、镇环保站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2.严格落实河渠管理法规制度。健全涉河渠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河渠采砂管理、占用水域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规章,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确保河渠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镇水利站牵头,镇司法所等部门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三)强化监督管理 1.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逐条逐段落实河渠管理主体和维护主体,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配备河管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主体明确、职能清晰、体制顺畅、责任明确、经费落实、运行规范的河渠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镇农办牵头,镇财政所、镇村建办、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2.创新河渠管护模式,完善河渠及堤防、水闸管理养护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凡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工程维护、河道疏浚、水域保洁、岸线绿化、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管护任务,均可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推动实现河渠管理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信息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镇农办牵头,镇财政所、镇村建办、镇环保站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3.坚持科技先导,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科技治污,变废为宝。鼓励和支持河渠管理保护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河渠管理保护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镇科协牵头,镇经贸办、镇水利站、镇环保站等部门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4.充分发挥民间河长对河长制的监督作用,通过招募、聘用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拔民间河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义务护河队,对河渠开展巡视、保护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渠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镇组织办牵头,镇环保站等部门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四)落实资金保障 镇、村两级要加大投入,积极落实河渠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渠管理保护投入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资金保障。(镇财政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五)加强宣传引导 1.各行政村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渠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2017年年底前在河渠岸边显要位置树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渠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镇宣传办牵头,镇水利站、镇村建办、镇环保站、镇司法所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2.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河渠管理保护宣传教育,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河渠保护意识,引导其自觉履行河渠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渠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镇宣传办牵头,镇水利站、镇环保站等部门参与,各村负责落实)
附件:1.白石镇镇级重要河渠名录及河长设置表 2.白石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白石镇镇级重要河湖名录及河长设置表
白石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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