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汶上县国...

基本编码:JN370830AJ370225017000

实施编码:11370830MB286293114370225017000

事项版本: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汶上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 汶上县国防大厦四楼应急管理局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结案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7210826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具体规定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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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执行、结案等 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确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运行流程办理 整个程序共计90日 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确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运行流程办理产生的结果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汶上县司法局 汶上县宝相寺路653号 0537-728860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汶上县人民法院 汶上县中都大街2666号 0537-7233767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缴纳罚款的时间
解答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7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