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纠纷争议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0SL370919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30004335510X4370919001000

事项版本:4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汶上县水务局 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自然人,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解决水事纠纷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电话:0537-7233442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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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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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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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一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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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发生跨乡镇(街道)、开发区水事纠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关于水事纠纷调处裁决的申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版表格,网址:http://jiwsx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当场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现场调查,实地勘察现场情况与申请裁决的各方所陈述的情况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相符,并组织纠纷各方协商。 组织协商不成,提出对纠纷协商的裁决意见和建议,并征求纠纷各方对裁决的意见。 当场 协商办理意见
制证送达 印发行政裁决事项决定书 当场 行政裁决事项决定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汶上县司法局 汶上县宝相寺路653号 0537-728860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汶上县人民法院 汶上县中都大街2666号 0537-7233767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怎么调处解决
解答 依法依规进行调处解决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电话:0537-723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