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汶上县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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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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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结果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电话:0537-7233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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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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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版表格,网址:http://jiwsx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 当场 |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
| 确认 | 现场勘查,对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进行确认 | 当场 | 确认结果 |
| 办结 | 确认结果送达申报单位,办结存档 | 当场 | 确认结果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汶上县司法局 | 汶上县宝相寺路653号 | 0537-728860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汶上县人民法院 | 汶上县中都大街2666号 | 0537-723376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是否到现场确认 |
| 解答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电话:0537-7233451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