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汶上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汶上县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备案事项无需办理结果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电话:0537-7233439 |
||
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规定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验收备案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版表格,网址:http://jiwsx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当场 | 验收备案表 |
验收 | 对验收鉴定书进行备案 | 当场 | 备案留存 |
办结 | 根据主持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引发鉴定书 | 当场 | 根据主持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引发鉴定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汶上县司法局 | 汶上县宝相寺路653号 | 0537-728860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汶上县人民法院 | 汶上县中都大街2666号 | 0537-723376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电话:0537-723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