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验收备案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0SL371019009000

实施编码:11370830004335510X4371019009000

事项版本:4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汶上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汶上县水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备案事项无需办理结果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电话:0537-7233439
监督投诉方式 信件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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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规定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验收备案报告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版表格,网址:http://jiwsx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当场 验收备案表
验收 对验收鉴定书进行备案 当场 备案留存
办结 根据主持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引发鉴定书 当场 根据主持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引发鉴定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汶上县司法局 汶上县宝相寺路653号 0537-728860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汶上县人民法院 汶上县中都大街2666号 0537-7233767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电话:0537-723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