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汶上县水资源服务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汶上县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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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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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备案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电话:0537-723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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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3月,水利部令第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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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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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级水务部门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查 | 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完成备案 | 当场 | 办结备案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汶上县司法局 | 汶上县宝相寺路653号 | 0537-728860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汶上县人民法院 | 汶上县中都大街2666号 | 0537-723376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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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5号窗口
电话:0537-723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