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汶上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汶上县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圣泽大街123号汶上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102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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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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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圣泽大街123号汶上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102号窗口 电话:0537-722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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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法律援助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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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级公安部门 | 是 | 无 | 无 |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版表格,网址:http://jiwsx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 是 | 无 | 无 |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址http://jiwsx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 是 | 无 | 无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版表格,网址:http://jiwsx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当场 | 受理申请 |
受理 |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 当场 | 受理申请 |
审查 |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给予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 当场 | 作出决定 |
指派 |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 | 当场 | 及时指派 |
办理 | 法律服务机构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 当场 |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汶上县司法局 | 汶上县宝相寺路653号 | 0537-728860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汶上县人民法院 | 汶上县中都大街2666号 | 0537-723376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
解答 |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
问题 | 到哪里去申请法律援助? |
解答 |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设区的市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委托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2、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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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圣泽大街123号汶上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102号窗口
电话:0537-722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