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汶上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A02公共就业和人才综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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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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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办理登记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A02公共就业和人才综合窗口 电话:0537-7217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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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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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8]7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16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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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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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8〕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第十五项 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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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发〔2019〕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第三项 加强多元化方式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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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其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无就业经历人员,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公安部门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签发的制式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在公安部门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申领的制式证件 | 是 | 无 | 无 |
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制式)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在公安部门申领的居住证(制式) | 是 | 无 | 无 |
《失业登记表》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纸打印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书面填写或网上提交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当场 | 通过、不通过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汶上县司法局 | 汶上县宝相寺路653号 | 0537-728820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汶上县人民法院 | 汶上县中都大街266号 | 0537-723376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A02公共就业和人才综合窗口
电话:0537-7217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