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0MZ372011003000
实施编码:11370830004335115N4372011003000
事项版本:41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汶上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汶上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区D47号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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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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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档案复印件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区D47号窗口 电话:0537-7216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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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0﹞101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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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社会组织档案查阅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 | 当场 | 档案复印件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汶上县司法局 | 汶上县宝相寺路653号 | 0537-728860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汶上县人民法院 | 汶上县中都大街2666号 | 0537-723376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如何申请社会组织档案查阅? |
| 解答 | 应该具备: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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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区D47号窗口
电话:0537-7216639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