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0GA370109040000

实施编码:11370830004335019D7370109040000

事项版本:3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汶上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汶上县公安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C区C12公安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县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C区C12公安窗口
电话:0537-7937044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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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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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公通〔2018〕20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经营旅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四条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经营设施、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三)具有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四)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五)具备查验住宿旅客身份证件并登记上传的设备; (六)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七)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四)经营场所房间(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并附平面图;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七)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按照约定作出承诺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申请人不愿做出承诺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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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房屋建筑、经营设施、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3)具有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4)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5)具备查验住宿旅客身份证件并登记上传的设备;(6)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7)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版表格,网址:http://jiwsx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营业执照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经营场所房间(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并附平面图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版表格,网址:http://jiwsx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消防部门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公安部门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审核办结 审核办结 当场 接到申请,受理审核并办结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汶上县人民法院 汶上县中都大街2666号 0537-7233767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汶上县人民政府 汶上县国防大厦 汶上县国防大厦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C区C12公安窗口
    电话:0537-7937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