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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冒领和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宣传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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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养老钱”“保命钱”,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现将死亡冒领和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法规告知如下: 一、什么是死亡冒领? 死亡冒领,是指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去世(或经法院宣告死亡)后,用人单位、亲属或受益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仍继续领取待遇的行为。 根据规定,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为其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违规金额从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的次月开始计算。 二、什么是重复领取? 重复领取,是指同一人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同一人员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同时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两项及以上待遇; · 跨地区、多账户重复领取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社保待遇; · 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养老保险金; · 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重复享受情形。 根据规定,每人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项合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重复享受的待遇应予清理,并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违规冒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联合惩戒 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被列入 “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温馨提醒 1. 及时申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亲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待遇终止手续。 2. 按时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应按时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完成认证的将暂停发放待遇。 3. 主动退还:如已发生死亡冒领或重复领取,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4. 切勿侥幸:伪造材料、隐瞒死亡事实、虚假资格认证等行为,均属于欺诈骗保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肃追责。 五、监督举报 如发现死亡冒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欺诈骗保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服务热线:7293751 守护社保基金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积极监督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共同营造 “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 的良好社会氛围。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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