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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7574765290/2026-02228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成文日期: 2026-09-22 发布机构: 汶上县发展和改革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6-09-22 16:34 信息来源:汶上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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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614号),现将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告知如下:

一、什么叫做非电网直供环节供电?

“非电网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终端用户”电费一般缴纳给“非电网供电主体”,而非直接向电网企业缴费。“非电网供电主体”主要包括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终端用户”一般为在上述场所中营业或生产的企业、店铺、个体工商户等。

二、终端用户电价形成机制是什么?

1.后付费用户:工商业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直供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

示例:某月,某物业公司向电网企业缴纳工商业合计电费7100元,当月工商业总用电量10000千瓦时,其结算平均电价为0.71元/千瓦时,其转供的工商业终端用户当月到户最高电价=0.71/(1-12%)≈0.81元/千瓦时。

2.预付费用户:非电网直供主体可以从以下2种电费收取模式中选择1种执行,选择后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模式1:预购电价+定期清算模式。

工商业终端用户最高预购电价=山东电网上年度代理购电平时段算术平均电价/(1-12%)。

2026年终端用户最高预购电价为每千瓦时0.83元(已含12%损耗,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2027年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随《代理购电价格公告》向社会公布。

非电网直供主体应定期退补终端用户“预购电价”与“当月到户电价”的电费差额部分,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示例:2027年,某物业公司向其转供商户收取预购电价为0.82元/千瓦时(假设2027年终端用户最高预购电价为0.83元/千瓦时),每月具体清算电费数据如下表:

月份

物业公司

工商业用电电量

(千瓦时)

物业公司

结算平均电价

(元/千瓦时)

商户最高电价(元/千瓦时)

商户购电量

(千瓦时)

商户预购电价(元/千瓦时)

清算电费退还金额(元)

公式

A

B

C=B/(1-12%)

D

E

F=D*(E-C)

1月

10000

0.63

0.72

2000

0.82

200.00

2月

12500

0.63

0.72

2500

0.82

250.00

3月

10000

0.75

0.85

2000

0.82

-60.00

4月

5000

0.75

0.85

1000

0.82

-30.00

5月

7500

0.73

0.83

1500

0.82

-15.00

6月

10000

0.79

0.90

2000

0.82

-160.00

7月

15000

0.79

0.90

3000

0.82

-240.00

8月

15000

0.78

0.89

3000

0.82

-210.00

9月

10000

0.69

0.78

2000

0.82

80.00

10月

7500

0.68

0.77

1500

0.82

75.00

11月

10000

0.70

0.80

2000

0.82

40.00

12月

12500

0.68

0.77

2500

0.82

125.00

合计

125000



25000


55

模式2:历史均价+无清算模式。

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非电网直供主体上年度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

“非电网直供主体上年度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直供主体与电网企业的上一自然年度电费结算账单中工商业含税平均单价。

非电网直供主体按此方式结算电费的,当年电费差额不再清算,如本年度非电网直供主体与电网结算均价与上年度历史均价存在差额,多不退少不补。

示例:某物业公司上年度1-12月向电网企业缴纳工商业合计电费72000元,上年度工商业总用电量100000千瓦时,其上年度结算平均电价为0.72元/千瓦时,该物业公司本年度向其转供商户按照0.72/(1-12%)≈0.82元/千瓦时收取预购电费,年底计算当年平均结算电价为0.84元,0.02元的电费差额不再向用户收取(如年底计算当年平均结算电价为0.81元,0.01元的电费差额不再向用户返还)。

三、各环节电价政策有哪些?

1.供电损耗等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非电网直供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终端用户电价计算公式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为便于计算,《政策明白纸》所有示例计算,损耗率均取12%)。

2.多层级和多类型供电。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非电网直供主体之间可协商分摊损耗比例,终端用户承担的损耗最高不得超过12%,未明确分摊比例的,损耗比例按非电网直供主体数量平均分摊。非电网直供主体同时服务居民、工商业等多类型终端用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政策执行,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本通知“终端用户电价形成机制”相关规定执行。

示例:某物业公司同时向居民类用户和工商业用户转供电,通过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费账单,当月其向电网企业缴纳合计电费6540元(其中居民电费1500元、工商业电费5040元),当月总用电量10000千瓦时(其中居民用电3000千瓦时、工商业用电7000千瓦时),则当月工商业用电部分结算平均电价=(5040/7000)为0.72元/千瓦时,其转供的工商业终端用户当月到户最高电价=0.72/(1-12%)≈0.82元/千瓦时。

3.分布式能源等配建设施。非电网直供主体(或第三方)建设分布式能源或配套储能等设施,获得(承担)的收益(损失)由产权单位享有(承担),不计入“工商业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

示例:某物业公司白天采用光伏等分布式能源项目向终端用户供电,晚上电网购电转供,当月其向电网企业缴纳合计电费7100元,当月总用电量10000千瓦时,当月工商业结算平均电价=(7100/10000)为0.71元/千瓦时,其转供的工商业终端用户所有电量(包括光伏)当月到户最高电价=0.71/(1-12%)≈0.81元/千瓦时。

4.绿电绿证交易。有绿电绿证需求的非电网直供主体,相关环境溢价全部由非电网直供主体承担,不得转嫁至终端用户。

四、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非电网直供主体选择后付费模式的,自2026年10月电费起,按新政策执行;选择“预购电价+定期清算”模式的,自2026年10月1日起,向终端用户售电时,按新政策最高预购电价执行,10月1日前已出售10月份后的电量部分,无需退回预购电费,但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实际发生价格清算到位。

非电网直供主体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主动向终端用户公示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等价格信息,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用户如发现非电网直供主体存在违反政策规定乱加价、不执行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行为,可直接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信息来源:汶上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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