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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6-02196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成文日期: 2026-09-14 发布机构: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期)

发布日期:2026-09-14 09:25 信息来源: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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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压紧压实食品安全责任链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向社会公布6起典型违法案例:

一、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汶上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食品案

2026年7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汶上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未对食品原料等进货情况记录,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未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当场行政处罚。

二、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汶上县某熟食店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7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汶上县某熟食店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不符合卫生标准。当事人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当场行政处罚。

三、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汶上县某羊汤馆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经营食品案

2026年7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某羊汤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2盒已开封使用的“豆小欢”内酯豆腐,生产日期为20260603,保质期为21天,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汶上县某胡辣汤店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案

2026年4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汶上县某胡辣汤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五、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汶上县某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6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汶上县某商行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线上店铺内待售的产品,网页信息显示“低卡”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与网页宣传产品“低卡”功效一致的检测报告及相关依据。当事人经营食品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六、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汶上县某食品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5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汶上县某食品科技公司生产的食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涉案产品产品标签存在严重的误导性。当事人生产食品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信息来源: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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