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单位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机关简介;(二)履职依据;(三)重要会议;(四)规划计划;(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承诺期限、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条件、受理地点、咨询及投诉电话等;(六)政府采购、财政预决算;(七)人大、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八)其他法定事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 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局各科室根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把及时、便民、实用放在工作首位,坚持全面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依法向本单位提交的政务公开信息申请,均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受理后转办至相关责任科室,由责任科室报分管领导并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政策法规科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第四条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时限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申请的政务公开,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批准可延长最多20个工作日,并须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进行保密审查,政策法规科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其他科室一律不得对外公开相关工作信息。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对社会公开的内容,通过官网、公开栏、新闻媒体、会议、简报、文件等形式进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通过局公开栏、文件、会议、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副局长负责分管科室政务公开的督促落实。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提供素材,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并建立台账,拟稿人、审核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