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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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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劳人仲案字〔2026〕第160号 申请人:山东耕野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DF6RY23F,住所:汶上县南站街道金成路802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城。 委托代理人:王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各项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陈双宏,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通海路管理处八字门居委会立新组。身份证号码:430621198003037417。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山东耕野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到庭参加仲裁,本委按照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陈双宏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5日签订《出国售后人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产品在国外的售后技术支持、维护及客户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故障排查、维修、客户培训、收集反馈信息等。确保申请人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正常运行及客户满意度;被申请人的工作地点为“赞比亚基特韦市”,合同期限自2025年7月6日至2027年7月5日;培训期间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5500元,培训结束后申请人每月支付被申请人工资标准为14000元。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且培训期过后,乙方通过甲方考核后,任何一方不准解除或终止合同,如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违约金额参考培训期工资基数两倍赔偿;若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两倍赔偿+因办理出国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两倍赔偿。双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培训结束后,申请人购买机票将其送至赞比亚,被申请人抵达工作地点后便消极怠工,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申请人的售后服务,导致申请人在赞比亚的客户售后服务停止,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在赞比亚的客户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信誉危机和不良影响,导致赞比亚市场客户纷纷解除合同,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查,在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入职于“栖霞大力矿机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在赞比亚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显然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出国售后人员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特提出仲裁申请,请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2025年6月25日签订的《出国售后人员劳动合同》;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55291.27元。 被申请人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目的:索赔依据。2、机票发票,证明机票费用12960元。3、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姚立露与被申请人陈双宏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差旅费用200美元,折合人民币1432.22元。4、出国检测费用发票3张,证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支付检测费用1175元。5、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1467.2元。6、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被申请人在赞比亚领取7月、8月的工资,申请人在上述两个月分别为被申请人支付的社保、个税、管理费分别是2369.15元、1645.9元。7、被申请人在赞比亚领取2025年11月份工资的收据,证明申请人在11月份为被申请人支付的社保、个税、管理费1512元。8、姚立露与栖霞大力矿机负责人王东利微信聊天截图一张,姚立露与陈双宏的微信聊天截图一张,证明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2026年2月份开始为栖霞大力矿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并且3月份私自离开赞比亚去往俄罗斯,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经审理查明:1、2025年6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出国售后人员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为2025年7月6日至2027年7月5日。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产品在国外的售后技术支持、维护及客户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故障排查、维修、客户培训、收集反馈信息等,确保申请人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正常运行及客户满意度。被申请人的工作地点为“赞比亚基特韦市”。培训期间申请人每月支付被申请人工资5500元,培训结束后申请人每月支付被申请人工资标准为14000元。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双方签订合同,且培训期过后,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考核后,任何一方不准解除或终止合同,如申请人单方违约,被申请人有权追究申请人违约责任,违约金额参考培训期工资基数两倍赔偿;若被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办理出国手续、机票等因出国产生的费用的2倍,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还应继续赔偿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支付的培训费用、出国安置费用、招聘替代人员的费用等,同时还应考虑因被申请人违约给使用单位的工作安排造成的影响及相关损失。2、2025年7月4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支付机票费用12960元;2025年7月3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支付体检、疫苗等费用1175元;2025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差旅费200美元,折合人民币1432.22元;2025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支付培训期工资1467.2元;在国外被申请人的工作地点,申请人现场以美元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2025年7月、8月、11月的工资,申请人由此在国内垫付了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费用共计5527.05元。3、申请人提交的其管理人员姚立露与“栖霞大力矿机”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被申请人在2026年2月已到“栖霞大力矿机”工作;被申请人与姚立露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26年3月被申请人离开赞比亚回国准备去俄罗斯。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1、本委按照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开庭通知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视为被申请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出国售后人员劳动合同》后,申请人出资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培训等并安排被申请人出国工作,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申请人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的规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也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违约金的标准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采纳。4、2026年3月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回国,并要求申请人为其出具离职证明,视为被申请人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偿损失。损失项目及数额为:出国机票费用12960元,体检、疫苗等费用1175元,差旅费1432.22元,培训期工资1467.2元,申请人垫付的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费用5527.05元;以上合计为22561.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后申请人山东耕野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双宏解除《出国售后人员劳动合同》。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22561.47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高中辉 二O二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马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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