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持续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压实公开工作责任、提升政务公开质效,以阳光政务建设打造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履职原则。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各类配套法规政策,依照法定范围、法定流程开展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客观完整公开原则。全面梳理行政履职、公共服务全流程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完整客观对外公开,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完整、有据可查。
(三)高效便民利民原则。立足群众获取信息便捷化需求,统筹线上线下各类公开渠道,压缩信息发布、申请答复时限,简化群众查询、申请操作流程。
三、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经批准实施的各类建设、产业等方面的规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预报和应急处理情况、社会事务保障等重大事项;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公开权利人)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公开义务人)所掌握的与申请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此类信息由公开义务人按照规定,以便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制作公开决定书并送达公开权利人。若申请内容不明确,公开义务人将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若申请信息不存在,公开义务人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若申请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公开义务人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若申请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公开义务人将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若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公开义务人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1、属于国家秘密的;2、涉及商业秘密的;3、涉及个人隐私的;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公开时限
(一)长期公开。对有关政策规定、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主要包括街道事务工作流程、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主要包括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及进展情况等。
(三)即时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及时公开,主要包括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的重要事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五、工作措施
(一)压实组织领导责任。将政务公开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的重点工作,构建主要领导统筹总抓、分管领导日常牵头、各业务科室专人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配套工作机制。修订完善信息主动公开流程、保密审查管理办法、政务公开办事指南,细化公开范围、发布渠道、答复流程等工作标准。
(三)标准化规范公开内容渠道。对照上级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动态更新专栏内容,聚焦民生、企业服务重点板块,严格把控信息发布时效,在政府网站、线下公示栏多渠道同步发布。
(四)从严落实保密审查要求。严格执行 “先保密审查、后对外发布” 工作准则,落实信息提供科室初审、分管领导终审审核制度,坚决杜绝涉密、隐私信息违规公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