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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6-01251 组配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
成文日期: 2026-06-05 发布机构: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商业秘密保护宣传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6-06-05 10:15 信息来源: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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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业秘密的含义是什么?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问:商业秘密与我们有关系吗?

答:任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并且不仅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被许可使用人也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问:商业秘密有什么特点?

答:商业秘密的特点有三个:

(1)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2)价值性:具有(包括潜在的)商业价值;

(3)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问:如何理解“不为公众所知悉”?

答:“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有关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下列情形属于有关商业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

问:如何理解“具有商业价值”?

答:具有商业价值是指商业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资产增加、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增长、用户数量增长、成本费用降低、研发时间缩短、交易机会增加、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提升等商业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问:如何理解“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答: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下列情形属于权利人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2)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3)禁止或者限制进入涉密的厂房、车间、实验室、办公室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对其进行区分管理;

(4)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

(5)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管理;

(6)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7)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8)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问: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范围”?

答:商业秘密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

经营信息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其他商业信息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问:怎样才能合法获得商业秘密呢?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合法取得商业秘密:

(1)原始取得

通常所说的“自主研发”。一般是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取得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等手段实现。但是需要保留好研发过程材料。

(2)继受取得

通常所说的受让取得,或被许可等方式合法取得,包括商业秘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形。

问:商业秘密被侵权后能采取哪些途径进行维权呢?

答:商业秘密保护首先应当注意的还是预防,但是如果企业发现被侵权应当积极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救济措施:

——协商调解:经营者与侵权人双方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协商、或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仲裁保护: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行政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司法保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保护:被侵权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经营者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殊行业例如我们的军工、航天、芯片等重要产业而言,这些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机密往往不仅仅是机构的商业秘密,还兼有国家秘密的属性。该类涉密信息被侵权或存在被侵权的风险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来源: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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