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统筹执法力量,深入开展网络餐饮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汶上县某餐饮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2026年4月17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火爆香辣油”加工制作的‘臭豆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汶上县某羊肉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6年4月16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某羊肉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无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并限期补办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汶上县某小吃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5月14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某小吃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两袋“兰花干”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汶上县某馅饼店等7家入网餐饮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案
2026年5月21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接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线索,对汶上县某馅饼店、某菜煎饼店、某夹饼店等7家入网餐饮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外卖食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此提醒全县网络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以案例为鉴,时刻保持规范经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持证经营、原料管控等关键环节,坚决杜绝无证经营、健康证过期、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开展线上排查与线下核查,严查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经营者,巩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整治成效。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