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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晓诉汶上久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仲裁裁决书(汶劳人仲案字〔2026〕第58-3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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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久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孙明晓(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6〕第58-3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孙明晓与被申请人汶上久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被申请人汶上久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孙明晓支付以下款项: 1、拖欠的工资6100元; 2、二倍工资差额12329元; 3、经济补偿1500元。 以上共计:19929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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