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3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发展改革委修订通过,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帮助大家快速熟悉新办法相关内容,更好地了解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最新管理规定,现将新旧条款对比表格展示如下:
注:左侧黄底部分为删除内容,右侧红字部分为新增或修改内容。
旧版 文件 |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1〕628号 | 新版 文件 |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5〕908号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管理,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 为加强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省专家库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建立的,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综合性专家库。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建,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具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纳入省专家库管理,独立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依法依规选聘,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
第四条 | 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专家的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等。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管理、维护和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 | ||
第五条 | 省专家库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和管理;设立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专家分库,由省医保局负责建设。 | - |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
第六条 |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专家的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等; (三)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规范专家抽取使用和专家履职行为; (四)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已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进行相应处理。 | 第五条 |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承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共享和维护; (二)组织制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相关制度、规则等; (三)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动态管理、评价考核等; (四)组织实施评标专家的入库和出库管理。 | ||
第七条 | 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 (一)配合做好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配合做好本行业专家征集,负责专家专业资格审核,协助做好培训、考核等; (三)管理规范本行业专家履职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违法违规专家进行相应处理。 | 第六条 | 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 (一)配合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配合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相关制度、规则等制定; (三)协助做好本行业评标专家选聘、培训等,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信息审核、动态管理、评价考核等工作; (四)对本级负责监管项目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 ||
第八条 | 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规范辖区内专家履职行为; (二)协助做好辖区内专家的培训、考核等; (三)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将辖区内违法违规专家处理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七条 | 各设区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主要负责: (一)协助做好辖区内评标专家的选聘、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做好辖区内评标专家的培训、评价考核等; (三)协助做好辖区内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线索的移交、处理反馈等。 | ||
第九条 | 各设区的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 (一)协助做好辖区内本行业专家征集、专家专业资格审核、培训等; (二)管理规范辖区内本行业专家履职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将辖区内本行业违法违规专家处理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八条 | 各设区的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 (一)协助做好辖区内本行业评标专家选聘、信息审核、培训、动态管理等; (二)对辖区内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进行评价考核; (三)对辖区内负责监管项目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 ||
第九条 | 各县(市、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 (一)对辖区内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进行评价考核; (二)对辖区内负责监管项目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设区的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
第十条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做好专家抽取服务,履行见证职责; (二)建立专家抽取等制度; (三)配合做好专家评价考核;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 第十条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负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建立相应制度规范,履行见证职责; (二)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加强抽取服务管理,做到全程留痕; (三)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工作,及时完成“一标一评”; (四)履行辅助监管职责,积极维护场内交易秩序,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专家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 ||
第三章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 | |||||
第十 一条 | 省专家库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专业类别不足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需扩充。 | 第十 一条 |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专业类别不足的,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行业领域发展现状以及具体工作需求,对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中现有专业进行细化或扩充。 | ||
- | - | 第十 二条 |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共享技术标准,推进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 ||
- | - | 第十 三条 |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并永久保存,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电子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保密规定,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以及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 ||
第十 二条 |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公开征集专家。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 | 第十 四条 |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开选聘评标专家,并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选聘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 ||
第十 三条 |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熟悉所评专业技术要求及行业发展现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适应电子评标评审需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 五条 | 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所评专业技术要求及行业发展现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 (五)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备独立评标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端、移动端相关应用软件,满足电子化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工作需要; (六)承诺遵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管理制度,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活动,能够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履行评标工作职责; (七)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 第十 六条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第十 七条 |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开展廉洁教育,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新聘评标专家进行岗前培训,对续聘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教育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技能和廉洁纪律等内容。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开展专项培训。 | ||
- | - | 第十 八条 |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不再符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 ||
第十 四条 | 专家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前应按要求参加复审。不按要求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终止或取消专家资格。 | 第十 九条 | 评标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经条件审核通过、考试合格的,予以续聘。 | ||
- | - | 第二 十条 |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 ||
第十 五条 | 根据需要,省专家库设立资深专家分库和应急专家分库。 资深专家主要承担大型、技术要求复杂等项目的评标评审,以及交易活动存在的技术问题和争议的咨询等。 应急专家主要承担紧急需要时的评标评审,同时承诺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评标评审地点。 | 第二十一条 | 根据需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立资深专家分库。 资深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工作外,还可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解决评标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或争议等提供咨询服务。 | ||
- | - | 第二十二条 |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机制。 | ||
第四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 |||||
第十 六条 | 专家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评标评审; (二)查阅相关评标评审资料,要求交易主体对不明确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评标评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预; (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意见和理由; (五)获取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三条 | 评标专家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相关评标资料,要求交易主体对不明确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意见和理由;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 七条 | 专家义务: (一)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评审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根据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泄露相关信息和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 (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六)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及时修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四条 | 评标专家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六)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评标前不向他人透露被抽取的信息,对评标过程保密,不泄露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相关信息; (七)主动学习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五章 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 | |||||
第十 八条 | 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所需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家数量不足的,可从其他依法设立的专家库抽取。 | 第二十五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或者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 九条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专家抽取终端,为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 第二十七条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为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服务。 | ||
第二 十条 | 专家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及保密承诺。 | 第二十八条 |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及保密承诺。 |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参加评标评审。 | 第二十九条 | 评标专家抽取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 ||
第二十二条 | 专家抽取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确定。 | - | |||
- | - | 第三十条 |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结果、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设置抽取间隔期、调整抽取频次,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 ||
第二十三条 | 预定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抽专家。无法补足的,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 第三十一条 | 预定评标时间开始后,出现评标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抽评标专家。无法补足的,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或者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
第二十四条 |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适合专家,或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依法确定专家。 | 第二十六条 |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 ||
第二十五条 | 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依法需要公布的,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自行选定专家的,一并说明。 | 第三十二条 |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结束后,依法需要公布的,应对个人关键信息进行隐藏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自行选定评标专家的,须在公告中一并说明。 | ||
第三十三条 |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本人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 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根据情形暂停抽取或取消资格。情节较重的,列入省专家库专家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
- | - | 第三十五条 |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第三十六条 | 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
第二十八条 | 招标人未按规定抽取和使用专家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 ||
- | - | 第三十八条 |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解聘并调整出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库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五)无特殊原因,年累计请假120天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参加评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 ||
- | - | 第三十九条 |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根据情形暂停抽取或调整出库,记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记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 | 第四十条 |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需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 | ||
第二十九条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第四十一条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 | 第四十二条 |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 | ||
第三十一条 |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本办法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专家入库和抽取、考核等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 |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入库和抽取、评价考核等工作机制。 | ||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1〕62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