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2〕67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建成的各类工程管好、用好,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17号)《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汶上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设计功能,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主要任务是明晰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构建完善政府主导、主体多元、市场运作、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管护范围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包括:
(一)农业工程。包括机耕路、生产路、田块修筑、土壤修复及治理工程设施等。
(二)水利工程。包括排灌站、机电井及配套设施、管灌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等。
(三)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四)林业工程。包括农田林网、岸坡防护等。
(五)其他工程设施。包括农业科技推广购买的小型仪器设备、耕地质量检测设施等。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标准,将建成项目移交到村,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各类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各村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和运行管护工作,包含各类工程具体的运行管护,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等,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管护主体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农户(联户)自用为主的工程设施,农户(联户)为管护主体。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工程设施,已经组建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民合作组织为管护主体;没有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不跨村的工程设施,工程所在村集体组织为管护主体。
(三)没有组建农民合作组织、跨村的工程设施,以乡镇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为管护主体。
(四)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义申报实施建设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工程管护主体。
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保持工程设施的完整、安全与正常使用。
第八条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通过租赁、竞拍等市场化方式取得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应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接受各级、各有关部
门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并监督项目法人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村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并对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超出质保期后,由项目村负责工程的管理和维修。项目村应明确专人对高标准农田设施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 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要求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经费不足部分,通过村级组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等筹措管护经费,鼓励社会捐助、自筹等多种形式,扩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的筹资渠道。运行管护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县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工程管护需要,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资金。
(二)管护主体收取的电费差价,除去其他必须的费用,列支部分作为管护经费。
(三)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筹集的资金。
(四)乡镇政府安排和受益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受益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六)受益农户缴纳的水电费及维修养护资金。
(七)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八)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的资金。
(九)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及其他资金。
(十)和保险公司协议条款约定的项目管护内容,由保险公司承担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工程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工程设计使用期内日常维修保养、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纳入年度督查内容,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导。各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因各村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毁或管护不到位或的,将严肃追究管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严厉打击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