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新型农村社区集中“煤改电”供暖电价补贴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全省清洁取暖价格政策执行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关于清洁取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54号)政策规定。对于“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即0.5469元/度。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4月—10月)恢复执行普通居民阶梯电价,其中:第一档:年度累计用电量1470度及以下,电价0.5469元/度;第二档:年度累计用电量1470-2800度区间,电价0.5969元/度;第三档:年度累计用电量2800度以上部分,电价0.8469元/度。
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即0.555元/度;实行分表计量的,与“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