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济宁成涛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NFL4B8A;
住所:济宁市汶上县南旺镇政府西500米;
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步勇;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30日;
经营范围:钢材、建材、矿产品、废钢、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制品、五金产品、冶金设备、陶瓷制品、环保设备、农副产品的销售;润滑油分装及销售。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张步勇反映,称“济宁成涛贸易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作为法定代表人、联络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公司登记。张步勇提供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进行视频身份认证。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宁成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其登记驻所未与其取得联系,拨打公司法人、代理人电话号码均未接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7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进行“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定其属于“公司或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情形。
当事人在张步勇不知情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任命其为法定代表人、联络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严重侵害了张步勇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
综上,济宁成涛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张步勇身份信息取得2018年10月30日设立登记。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6年8月24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济宁成涛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张步勇不知情情况下冒用其身份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严重侵害了张步勇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
因通过该公司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汶行审撤听告﹝2026﹞7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成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大街南段555号)、嘉祥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昌盛街75号)、金乡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东城区光明路)或梁山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文化路15号)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四法院的其中之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汶审服撤字﹝2026﹞7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