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8月)
填表单位: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填表日期:2025年8月31日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其他 | 1 | (鲁宁汶) 应急罚〔2025〕28号 |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9号第A档 |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913709831666085502 | 王琦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 | 2025年7月31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2 | (鲁宁汶) 应急罚〔2025〕35号 | 汶上县腾豪石化有限公司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加油作业案 | 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加油作业 | 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6号第A档 | 汶上县腾豪石化有限公司 | 91370830MA3MA33A69 | 周生龙 |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 | 2025年7月31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3 | (鲁宁汶) 应急罚〔2025〕35-1号 | 汶上县腾豪石化有限公司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加油作业案 | 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加油作业 | 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6号第A档 | 李文军 | 370830***********8 | 周生龙 |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整 | 2025年7月31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4 | (鲁宁汶) 应急罚〔2025〕34号 | 汶上县义桥舰祥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加油作业案 | 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加油作业 | 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6号第A档 | 汶上县义桥舰祥加油站 | 91370830MA7N405N2U | 高景军 |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 | 2025年7月31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5 | (鲁宁汶) 应急罚〔2025〕34-1号 | 汶上县义桥舰祥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加油作业案 | 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加油作业 | 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6号第A档 | 蔡培亮 | 370830***********0 | 高景军 |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整 | 2025年7月31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