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无 |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修 订)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索引号: | 113708300043350946/2025-01738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5-08-07 | 发布机构: | 县审计局 |
废止日期: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效性: |
汶上县审计局不罚轻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无 |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修 订)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