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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钟建强(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5〕第185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6年11月至2025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申请人因未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6180元(4020×9);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1598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假费用11034.6元;5、高温补贴1120元(每年四个月140元,2年);6、取暖费3400元(2×17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9月10日下午15时在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汶上县中都街道政和路868号创业大厦2楼2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