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主要采用“技改专项贷”贴息、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补贴、技改股权投资等方式(同一企业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推动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技术改造资金的筹集以及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技改专项贷”业务的支持力度,对省级技术改造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金融机构,加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享受省级技术改造资金的项目,应为纳入省级统计体系,且在我省依法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承担国家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可适当降低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得低于500万元。鼓励各市对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度印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省级技术改造资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要求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各级工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改专项贷”贴息、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技改股权投资项目按照财政股权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技改专项贷”贴息重点支持企业新上具有先进水平的重大工业技改项目。对纳入省级技改导向目录项目库的项目,且项目的实施主体已与银行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实际发生了贷款额(年度贷款额度不低于3000万元)和贷款利息,省财政按照不超过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同一项目累计贴息上限为2000万元。同一独立法人每年享受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项目限定为1个。
第九条 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补贴重点支持石化、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对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研发设备、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以及配套软件系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购置费用(单项购置费用应在10万元以上,且购置总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支持。其中,承担国家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最高10%的比例执行。同一独立法人每年享受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补贴项目限定为1个。
第十条 技改财政股权投资重点支持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要求,资金分配方案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四章 合作银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是指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签订省级“技改专项贷”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指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
(二)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信贷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在全省范围内推出省级“技改专项贷”产品,明确贷款利率优惠等具体信贷支持政策;
(四)针对省级“技改专项贷”的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40个BP;
(五)针对省级“技改专项贷”设立独立的审批人,给予独立的信贷规模,有独立的服务团队。
第十三条 纳入省级技改导向目录项目库中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推送给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自主考察、筛选确定贷款项目及额度。纳入省级技改导向目录项目库的企业也可自主与非合作银行对接,提出贷款申请,签订项目贷款协议。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在手续完备、资料合规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贷款审批意见,并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贷款合作协议,并按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应加强对省级“技改专项贷”融资需求项目的风险审查以及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全部用于该项目。对出现贷款挪用、项目非正常进行等情形的,视情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 省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企业是该项目实施和贷款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申报企业需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要求,无严重失信记录。获得省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和骗取、挪用、挤占贷款与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24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