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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3266/2025-02932 组配分类: 招生信息
成文日期: 2025-08-18 发布机构: 县教育和体育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政策

发布日期:2025-08-18 08:58 信息来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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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相关政策: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章  第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适龄儿童休学相关政策:  

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信息来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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