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2 | 旅行社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3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4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5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的;或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等告知事项的;或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