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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414L/2025-01862 组配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5-08-12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上县卫健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8-12 14:36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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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卫生健康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在限期内补办校验手续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发布,2017年2月卫生部令第35号修改)第七十八条

2

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在限期内改正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通过)第四十九条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6月修改)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通过)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6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发布,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序号

不予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3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5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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